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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附录 附 录 四

作者:杜佑

通典考证覈实王文锦\清高宗初期命以弘昼为首的一批官员校理通典,於干隆十二年刻印。后来又命以王太岳为首的一批官员纂辑四库全书考证,於干隆四十二年成书,其中通典考证就是针对十二年重刻的通典做出的勘误。清末浙江书局翻刻殿本通典,附通典考证於后。干隆十二年重刻通典(考证简称之为刊本,我们简称之为殿本),舛讹繁伙,考证所列,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遗漏甚多。仅就考证所校而言,其错误率亦高,难尽凭信。今用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及有关古籍,对通典考证逐条进行比勘覈实,系以按语,谨供读者参考。  卷一食货一「上地家七人」注「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刊本「止」讹「正」,据別本改。

  锦\按:別本当指明刻本。「正」字不误,北宋本、递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作「正」。此注採自周礼小司徒郑注,郑注即作「正」。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注「九夫为牧二牧当一井」。刊本「二」讹「而」,据別本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二牧而当一井」,与周礼小司徒郑注合。殿本、局本脱「牧」,作「二而当一井」。考证云「刊本二讹而」,殿本「二」未尝讹「而」。

  「司徒石苞奏州郡农桑未有殿最之制宜会掾属令史有所巡幸」。晋志作「循行」。

  锦\按:应据晋书食货志改「循行」。会者促使劝行之谓也。读如周礼宫正「会在什伍」之会。掾属令史不得言「巡幸」。  「孝文太和元年詔曰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刊本「肄」讹「肆」,今改。

  锦\按:「肄业」是。魏书高祖纪上即作「肄业」。

  「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刊本「授」讹「受」,据別本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及魏书食货志均作「授」。

  「诸宰人之官各隨匠给公田」。案:「匠」一本作「廨」。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殿本、局本作「匠」,误。明刻本作「廨」,臆改。王吴本及魏书食货志作「地」。册府元龟卷五0五作「近」,是。「匠」乃「近」之形讹。

  卷二食货二「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內为公田」。刊本「坊」讹「方」,据隋志改。

  锦\按:各本均讹「方」。隋书食货志、册府元龟卷四九五作「坊」,是。

  「內职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虎賁」。刊本「內」讹「户」,据隋志改。「虎」沿唐讳作「武」,今改。后同。

  锦\按:各本及隋书食货志均作「户」,户字不误,属上「代迁」为读,考证所据隋志係误本。「职」应改「执」,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及隋志均作「执」。唐讳不宜改。

  「一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刊本「下」讹「上」,据隋志改。

  锦\按:摘句与正文不合,「一品」应作「八品」。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殿本、局本均讹「上」。王吴本作「下」,与隋书食货志、册府元龟卷四九五合。

  「亦既无田即便逃走」。刊本「便」讹「使」,据別本改。

  锦\按:殿本、局本讹「使」。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及册府元龟卷四九五均作「便」。  「隋文帝令自诸生以下皆给永业田多者至百顷少者三十顷」。案:「三十顷」隋志「四十顷」。

  锦\按:摘句有误,「诸生」应作「诸王」。「三十顷」应据隋书食货志改作「四十亩」。考证云隋志作「四十顷」,误。

  「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案:別本「五顷」下有「每品以五十亩为差」八字。

  锦\按:各本皆无「每品以五十亩为差」八字,隋书食货志有。  「黄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篤疾废疾寡妇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案:「男子」一本作「男女」。  锦\按:作「男女」是。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册府元龟卷四九五均作「男女」。王吴本、殿本、局本讹作「男子」。

  「史起为令民仆歌之曰终古舄卤兮生稻粱」注「谓咸卤之地」。刊本脱「卤」字,据別本增。

  锦\按:摘句有误,应作「史起为鄴令民歌之曰」。北宋本亦「咸」下脱「卤」。此採自汉书沟洫志师古注,应有「卤」。

  「杜元凯上疏曰今者水灾东南特剧非但五谷不收居积并损」。案:「积」晋志作「业」。又「既以水为田当恃鱼菜螺蚌」。案:「田」晋志作「困」。

  锦\按:殿本、局本讹「积」。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均作「业」,与晋书食货志合。各本皆作「田」。

  「遵县领应佃二千六百口可谓至少而犹患地狭不足肆力此皆水之为害也」。刊本「犹」讹「无」。又「都督度支方復执异非所见之难直以不同害理也」。刊本脱「同」字,並据晋志改增。又「长史二千石躬先劝戒」。案:晋志「戒」作「功」。

  锦\按:各本均讹「无」脱「同」,应据晋书食货志改补。「戒」应改「功」。傅校本、递修本、明刻本、王吴本均作「功」,与晋书食货志合。北宋本、明抄本作「切」,显係「功」之形讹。

  「后魏刁雍上表曰臣请於河西高渠之北平地凿渠」。刊本脱「地」字。又「即循高渠而北」。刊本「循」讹「修」,並据魏志增改。  锦\按:各本均脱「地」,应据魏书刁雍传、册府元龟卷四九七补。各本均作「修」。「修」字未必非。「循」「修」每混用。如魏出帝元脩,或作「元循」。

  卷三食货三「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刊本「明」讹「名」,据別本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均作「明」,殿本、局本讹「名」。

  「人各有桑土之怀下役之虑斯诚\并兼之所执而非通理之篤论也」。刊本「诚\」讹「成」,据晋书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成」。明抄本作「诚\」,与晋书范宁传合。

  「乐毅宦燕见褒良史」。案:「宦」晋书作「官」。

  锦\按:各本均作「逭」,晋书范宁传作「宦」,应据改。考证谓通典作「宦」,晋书作「官」,並误。

  「属役无漏流亡不归」。「漏」,据南齐书作「满」。

  锦\按:各本均讹「漏」。应据南齐书虞玩之传改「满」。

  卷四食货四「元凤四年出口赋」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刊本「三」俱讹「二」,据汉注改。

  锦\按:王吴本、殿本、局本「三」俱讹「二」。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两「三」俱不误,与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合。「汉注」应作「汉书注」。

  卷五食货五「第九品及举輦跡禽前驱」。刊本脱「及」字,据隋书食货志增。

  锦\按:各本均脱「及」,「轝」並讹「举」,应据隋书食货志补改。考证漏校「举」字。  「殿中虎賁持锥斧」。刊本「锥」误「雄」,据隋志改。  锦\按:隋书食货志作「椎」,是。考证讹作「锥」。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讹作「推」。殿本、局本讹「雄」。  「租米五石」。案:隋志此下有「禄米二石」四字。又「丁女並半之」。案:隋志此下有「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二字。  锦\按:各本均脱「禄米二石」四字,应据隋书食货志补。「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二字,乃释丁男丁女语,杜氏盖有意舍而不录者。

  「大县六班小县两转方至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妄载」。刊本上「县」讹「郡」,「妄」讹「委」,据隋书食货志改。

  锦\按:各本均讹「郡」,应据隋书食货志改「县」。各本均作「委」,是。隋志作「妄」,非。

  「多者及下户」。刊本复衍「户」字,据隋书食货志刪。

  锦\按:各本「户」字均复衍,应刪。

  「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案:隋志「一」作「三」。

  锦\按:隋书食货志亦作「一」。考证所据係误本。

  卷六食货六「天宝元年赦文其侍丁孝者假免差科」。刊本「孝」讹「老」,据新、旧唐书改。  锦\按:不但「孝」讹「老」,「者假」亦误倒。应据旧唐书食货志、唐会要卷八三、册府元龟卷四八七、唐大詔令集卷四改乙。改元天宝赦云:「侍丁者令其养老,孝假者矜其在丧。」  「西平郡贡牸犀角十只」。刊本犀解误,据唐书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均作「西平郡牸羊角十只」,局本「牸」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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