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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 五 十 八

作者:王溥

尚书省诸司中左右丞武德元年。因隋旧制不改。至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左右肃机。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復为左右丞。旧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永昌元年三月二十日。敕曰。元阁会府。区揆实繁。都省勾曹。管辖綦重。还依仍旧之职。未协维新之政。其文昌左右丞。进为从三品阶。其卢献李景諶。並宜三品。依旧任。如意元年八月十六日。復为四品。至今不改。

  贞观元年。左仆射萧瑀免官。右仆射封德彝卒。太宗谓尚书左丞戴冑曰。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稟。若一事有失。必受其弊。今无令仆。係之於卿。当称朕所望也。

  二年。魏征为尚书右丞。或有言征阿党亲戚者。上使御史大夫温彦博按验。无状。彦博奏曰。征为人臣。须存形跡。不能远避嫌疑。遂招此谤。虽情在无私。亦有可责。上令彦博让征。且曰。自今以后。不得不存形跡。他日。征入奏曰。臣闻居臣协契。义同一体。不存公道。唯事形跡。若君臣上下。同遵此路。则邦之兴丧。或未可知。上矍然改容曰。吾已悔之。征再拜曰。愿使臣为良臣。勿使臣为忠臣也。上曰。忠良岂有异乎。征曰。良臣。稷契咎陶是也。忠臣。龙逢比干是也。良臣使身获美名。君受嘉号。子孙传世。福禄无疆。忠臣身受诛夷。君陷大恶。家国並丧。空有其名。以此而言。相去远矣。帝深纳其言。

  其年。上谓公卿曰。昔禹凿山治水。而民无谤讟者。与民同利故也。秦始皇营宫室。而民各叛者。病人以利己故也。朕欲营一殿。材用已具。鉴秦而止。王公以下。宜体朕此意。由是二十年间。风俗素朴。公私富给。

  其年。侍御史张元素奏。庆州乐蟠县令叱奴?。盗用官仓。推逐並实。上令决之。中书舍人杨文瓘奏。据律不合死。上曰。仓粮朕之所重。若不加罚。恐犯者更多。尚书右丞魏征对曰。陛下设法。与天下共之。今若改张。多將法外畏罪。且后有重者。又何以加之。

  其年。太宗谓侍臣曰。人皆以祖孝孙为知音。今其所教声曲。多不谐音韵。此犹未至精妙。人亦以许崇为良医。全不识药性。尚书右丞魏征对曰。陛下生平不爱音声。今忽为教女乐差舛责孝孙。臣恐天下怪愕。上怒曰。卿是朕腹心。应须进忠直。何乃附下罔上。为孝孙分疏。彦博等拜谢。征与王珪进曰。祖孝孙学问立身。乃何如白明达。陛下平生礼遇孝孙。復何如白明达。今过听一言。便谓孝孙可疑。明达可信。臣恐群臣眾庶。有以窥陛下者。上意乃解。

  三年正月。放裴寂还乡。表乞住京师。久不肯去。上令问稽留所由。韦挺奏。留一十九日。长安县令王文楷。又不准敕发遣。令决杖三十。尚书右丞魏征諫曰。裴寂所为。事合万死。但以陛下念其旧功。不致於法。惟解其官止削半封今流人尚得装束。假况寂放还乡宅。古人有言。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文楷识陛下恩宽。见寂大臣。不即蹙迫。论其此情。未合得罪。上曰。放寂拜埽。岂非礼耶。乃释而不问焉。

  十年。治书侍御史刘洎上书曰。臣闻尚书万几。实为政本。伏寻此选。授受诚\难。是以八座比于文昌。二丞方於?辖。爰至曹郎。上应列宿。苟非称职。窃位兴讥。伏见比来尚书省詔敕稽停。文案拥滯。臣诚\虽庸劣。请述其源。贞观之初。未有令仆。于时省务繁杂。倍多于今。左丞戴冑。右丞魏征。並晓达吏方。质性平直。事应弹举。无所回避。陛下假以恩慈。自然肃物。百司匪懈。抑此之由。及杜正伦续任右丞。颇亦励下。比者纲维不举。並为勋亲在位。尚书不得断决。故事稽延案牘。虽理屈词穷。仍更放下。去无程限。来不责迟。一经出手。便涉年载。天工人代。焉可妄授。至于懿戚元勋。宜优礼秩。久妨贤路。殊为不可。將欲救弊。且宜精简尚书左右丞。及左右郎中。如並得人。自然纲维克举。亦当矫正趋竞。岂惟息其稽滯哉。

  二十年。宇文节为尚书左丞。明习法令。以干局见称。时江夏王道宗。以私事见託。节奏之。太宗大悦。劳之曰。朕所以不置左右仆射者。以卿在省耳。

  龙朔二年。有宇文化及子孙理资荫。所司理之。至于勾曹。右肃机杨昉未详案状。诉者自以道理已成。而復疑滯。劾而逼昉。昉谓曰。未食。食毕详之。诉者曰。公云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羇旅诉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杀隋主。子诉荫资。生者犹配远方。死者无宜使慰。

  仪凤四年。韦仁约除尚书左丞。约奏曰。陛下为官择人。无其人则闕。今不惜美锦\。令臣制之。此陛下知臣之深矣。微臣尽命之日矣。仁约遂振举纲目。略无留事。群曹肃然。

  元和八年六月。裴佶为左丞。时兵部尚书李巽兼盐铁使。將以使局置於本行。经搆已半。会佶拜命。坚执以为不可。遂令撤之。巽恃恩而强。时重佶之有守。

  十三年。淄青节度使李师道平镇州。王承宗惧。上章请割德棣二州自赎。又令二子入侍。宪宗选使臣宣諭。以尚书右丞崔从中选。议者以承宗罪恶贯盈。每多奸譎。入朝二子。必非血忱。人颇忧之。从次魏州。节度使田宏正。以路由寇境。欲以五百骑卫之。从辞之。以童奴十数骑往。至镇州。于鞠场宣敕。三军大集。乃諭以逆顺。辞情慷慨。军士无不感动。承宗泣下。礼貌甚恭。遂按德棣户口符节而还。

  十五年三月。吕元膺为左丞。时度支使潘孟阳。太府少卿王遂。互相奏论。孟阳除散骑常侍。遂为邓州刺史。皆假以美词。元膺封还詔书。请明示曲直。又江西观察使裴堪奏处州刺史李將顺赃状。朝廷不覆按。遽贬將顺道州司户。元膺曰。廉使奏刺史赃罪。不覆验即謫去。纵堪之词足信。而亦不可为天下法。又封还詔书。请发御史按问。宰臣不能夺。

  会昌二年十月。左丞孙简奏。伏以班位等差。本系品秩。近者官兼台省。立位稍迁。已是从权。颇乖仪制。况据敕例。理亦未通。今据台司重举元和元年所奉敕。常参官兼大夫中丞者。准检校官。在本品同类官之上。自后诸行侍郎兼大夫。並在左右丞之上者。仍前例。左侍郎兼大夫者至少。唯京兆尹则往往带此官。当时讲论。非不至当。其京兆尹是从三品。至今班位。祇在本司同类官从三品卿监之上。在太常宗正卿正三品之下。其左丞是正四品上。户部侍郎是正四品下。今户部侍郎兼大夫。祇合在本品同类正四品下。诸曹侍郎之上。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与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监之下无异。又据右丞是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是正四品上。今吏部侍郎在右丞之下。盖以右丞官居省辖。职在纠绳。吏部侍郎品秩虽高。犹居其下。推此言之。则左丞品秩既高。又居纲辖之地。户部侍郎虽兼大夫。岂得骤居其上。今据散官自將仕郎上至开府特进。每品正从上下。名级各异。则正从上下。又不得谓之同品。今又取其於理切近者。用以比方。今京兆河南司录。及诸州府录事参军。皆操纪律。纠正诸曹。与尚书省左右丞纪纲六联略同。设使诸曹缘因其功劳。朝廷就加台省官。立位岂得便在司录及录事参军之上。施於州郡。尚且为非宜。况在朝伦。实为倒置。且左丞官业至重。得弹劾八座。主省內官业。及宗庙祠祭之事。御史纠劾不当。得弹奏之。岂可不究是非。轻为建置。今台司所奏。但言成例。曾不揣摩。事若循理。虽无往例。亦合遵行。事若非宜。虽有往例。便合改正。今据元和元年台司所奏。敕户部侍郎兼大夫班位。合在兵部侍郎之上。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若今因循往例。不议改正。遣户部侍郎兼大夫在左右丞之上。有紊典章。实恐重违元敕。谨具贞元以后敕旨如前。伏乞重赐参详。庶得尽理。敕旨。御史台与都省。各执所见。因此须为定制。宜令两省官详议闻奏者。  三年三月。库部郎中知制誥崔于等言文武常参官。兼御史大夫中丞班位。奉敕。缘御史台都省。各执所见。因此须为定制。宜令两省官详议闻奏者。伏以御史大夫中丞。掌邦国宪法。朝廷纪纲。崇其班位。以峻风望。兼此官者。皆以所领务重。特为宠异。须敕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者。並在左右丞之上。相承不改。行之已久。况今使下监察御史裏行。朝谢时。列在左右司郎中之上。以此参彼。足可辨明。况奉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敕。御史大夫进为正三品。中丞进为正四品。郎官望等。尤为重任。合崇宪职。式协朝章。请准前例。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中丞者。列于尚书左右丞之上。敕旨。班序相循已久。故事足可遵行。昨者务广询谋\。理宜从眾。依崔于等状。便为定制。

  左右司郎中隋朝但称左右司郎。本朝加中字。武德元年八月省。贞观二年正月十三日復置。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左右丞务。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復为左右司郎中。  开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敕。郎中皆从省正门出入。若泥雨。听隨便门。

  永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詔。自今已后。郎中与中州刺史。员外郎与下州刺史。  建中元年三月。於朝堂別置三司。以决庶狱。爭者輒击登闻鼓。右司郎中裴諝上疏曰夫諫鼓谤木之设。所以达幽枉。延直言。今轻猾之人。援桴鸣鼓。始动天听。因竞纤微。若然者。安用吏乎。上然之。悉命归于有司。

  贞元五年正月。左司郎中严涗奏。按公式令。应受事。据文案大小。道路远近。皆有程期。如或稽违。日短少差。加罪。今请程式。常务计违一月以上。要务违十五日以上不报。按典请决二十。判官请夺见给一季料钱。便牒户部收管。符牒再下犹不报。常务通计违五十日以上。要务通计违二十五日已上。按典请决四十。判官夺料外。仍牒考功与下考。如符牒至三度。固违不报。常务通计违八十日以上。要务通计违四十日已上。按典请决六十。判官请吏部用闕。长官及勾官。既三度不存勾当。五品以上。请牒上中书门下殿罚。六品以下。亦请牒吏部用闕。其急要文牒。请付当道进奏院。付送本使。委观察使判官一人。发遣送州。取领具月日先报。常务请依常式。以前御史台奏。伏奉去年二月三日敕。宜付御史台商量。作条件闻奏者。除京兆府州县。及城內百官。並以符到京兆府日为程。如往来累路停滯。日月悬远者。请兼勘责缘路所由。准令式处分。从之。

  左右司员外郎永昌元年十月五日置。各一人。以侍御史顾宗为左司员外郎。洛州司户参军元怀贞为右司员外郎。神龙元年三月初八日废。二年十二月復置。

  开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部以下官。令所司补授。其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宜进名敕授。

  五年四月九日敕。尚书省。天下政本。仍令有司各言职事。吏部员外郎褚璆等十人。案牘稽滯。璆稽四道。户部员外郎吕太一四道。刑部员外郎崔廷玉二道。兵部员外郎李廷言。刑部员外郎张悟。仓部员外郎何鸞。祠部郎中孔立言。刑部郎中杨孚。虞部郎中田再思。各一道。虞部员外郎崔赏。三道。且六官分事。四方取则。尚书郎皆是妙选。须称职司。焉可尸禄悠悠。曾无断决。昨者试令询问。遂有如此稽逋。动即经年。是何道理。至如行判程限。素標令式。自今后。各置惩革。再若有犯。別当处分。

  吏部尚书武德元年。因隋旧制。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太常伯。咸亨元年。復为吏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天官尚书。神龙二年。復为吏部尚书。天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改为文部尚书。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復为吏部尚书。掌銓六品七品选。侍郎掌銓八品九品选。至景云元年。宋璟为吏部尚书。始相通与侍郎分知。因为故事者也。

  苏氏驳曰。贞观二十二年二月。民部侍郎卢承庆兼检校兵部侍郎。仍知五品选事。承庆辞曰。五品选事。职在尚书。臣今掌之。便是越局。太宗不许曰。朕今信卿。卿何不自信也。由此言之。即尚书兼知五品选事明矣。故事。选受之制。每岁集於孟冬。去王城五百里之內以上旬。千里之內以中旬。千里之外以下旬。尚书侍郎。分为三銓。尚书为尚书銓。侍郎二人分为东銓西銓也。故事。注擬必先正其官阶团甲。送门下。

  大歷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敕。流外出身人。今后勿授刺史县令录事参军。诸军诸使亦不得奏请。仍委所由检勘。虽恩制所授。並不得与上同会缺不成赴集。如须要甄录者。牒中书门下吏部。改与別官。  元和六年。吏部尚书郑余庆。请復置吏部考官三员。吏部侍郎杨於陵执奏。以为不便。乃詔考官韦顗等二人。只考及第科目人。其余。吏部侍郎自定。

  七年十一月。有医士崔环。自淮南小將。为黄州司马。敕至南省。吏部尚书郑余庆执之。封还。以为诸道散將。无故受正员五品官。是开侥倖之路。且无闕可供。言或过理。由是稍忤时宰。改太子少傅。

  大中六年十一月。吏部奏。条流诸司流外入流令史等。请减下四百五十四员。敕旨。应属流外銓人。所减员额。並宜依。  吏部侍郎武德初。因隋旧制。至七年二月省。贞观二年正月十日復置。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少常伯。咸亨元年。改为吏部侍郎。光宅元年。改为天官侍郎。神龙二年。復为吏部侍郎。天宝十一载三月二十七日。改为文部侍郎。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復为吏部侍郎。本一员。总章二年四月一日。加一员。以裴行俭为之。本员为中銓。新加员为东銓。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又加一员。以李景諶为之。通前三员。圣歷二年五月八日。减一员。干元二年八月二日。侍郎崔器。以中銓闕。承前多贬降。遂奏改为西銓。仍转厅居之。其侍郎事跡。具在选部。  吏部郎中武德元年。因隋旧号为选部郎。三年。加中字。至五年六月一日。又改为吏部郎中。七年废侍郎。加郎中秩正四品上。掌流內选事。贞观二年。復置侍郎。乃降依本秩。亦罢掌选事。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大夫。已后並隨省改復。载初元年。加一员。以李元素为之。通前三员。圣歷二年八月。却减一员矣。

  元和八年六月。罚吏部郎中张惟素一月俸料。惩慢官也。吏部素以郎中主印。时房启除桂管观察使。其本道邸使。潜赂印史。得印启官誥。飞递送之。及上命中使赐启官誥。畏使者邀重赂。乃戏曰。先五日得之矣。中人紿请视之。因怀归以进。既而令都省覆讯。罚郎中而杖令史。

  吏部员外郎官名改復。与郎中同。

  判废置一员。判南曹一员。南曹起於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奏置。未置已前。銓中自勘责。故事两转厅。至建中元年。侍郎邵说奏。各挟闕替。南曹郎王鋗已后。遂不转厅。贞元十一年闰八月一日。侍郎杜黄裳奏。当司郎官。判南曹废置。请准旧例转厅。敕旨。依奏。初。武太后延载元年。加一员。以周质为之。圣歷二年八月省。开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敕兵吏各专定两人判南曹。以陈希烈席豫为之。寻却一人判。贞元元年九月十六日。又以两人判南曹。以库部员外郎崔锐。比部员外郎刘执经。权判。事毕日停。至十二年闰八月二日。又却以一员判也。  长庆元年正月。左武卫大將军张克勤奏。近准赦文。许五品官一子官恩。今臣子幼。请回授外甥。状至中书。下吏部。员外郎判废置裴夷直执奏曰。一子官恩。在念功。贵于廷赏。若无己子。许及宗男。张克勤自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请。苟涉卖官。实为乱法。所请望宜不许。仍永为定例。从之。  司封郎中武德元年。因隋旧号为主爵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改为主爵郎中。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为司封郎中。神龙元年九月五日。改为主爵郎中。开元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復故。

  司封员外郎改復与郎中同。

  开元十五年闰九月十一日敕。王公以下。子孙应承袭者先申无子輒首正。不在承袭之限。

  宝歷元年八月。膳部员外郎王敦史上言。中外官僚。准制封赠。多请回授祖父母。臣谨详古礼。及国朝故事。追赠出於鸿恩。非由臣下之求。不系子孙之便。开元新詔。惟许宰相回赠於祖。盖以宰相位高。封赠崇极。故许回授。近日常僚。率援此例。夫推让於祖。在父则然。改夺於朝。为子何忍。伏望宣付宰相。重依典法详议。从之。

  元和十二年十月。司封奏。文武官五品以上。请准式敘母妻邑号。乖滥稍多。或国敘军功。妄参勋籍。或偶逢庆泽。冒引詔条。今请应在城诸军卫官。未至將军。使在外。未至都知兵马使押衙都虞候。纵有散官。与敕旨文相当者。並不许敘封。其流外官。诸司诸吏职务。并伎术官等。跡涉杂类。並请不在封限。从之。  司勋郎中隋为司勋郎。武德初。加中字。龙朔元年二月四日。改为司勋大夫。咸亨二年。復改为司勋郎中。

  司勋员外郎改復与郎中同。

  员外郎本一员。长安二年闰四月十二日。文昌丞李嶠奏。加一员。以杨祇令为之。永徽五年十二月四日夜。司勋大火。甲歷並烬矣。

  天宝四载六月十三日敕。准制及格式敘勋。今復宜令司勋员外郎二人。除曹务之外。每有勋甲团进后。专知磨勘。所须主事令史。任简择差定。如有疏略。委本官奏录。  考功郎中隋为考功郎。武德初。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大夫。咸亨元年。復为考功郎中。旧郎中知贡举。其外官考。贞观以后。每年定诸司长官一人判校。京官即考功郎中自判。至贞元二年九月二十日停考使。其考课付所司准式授定。遂令员外校外官考。

  贞元六年正月。以司勋员外郎判考功赵宗儒。復行贬考之令。自至德以来。考绩之司。事多失实。常参官及诸州刺史。未尝分其善恶。悉以中上考褒之。及是。褒贬稍明。人知戒惧。上善之。迁宗儒考功郎中。

  其年六月三日。考功奏。准天宝七载六月敕。內外官初考无赴上日。末考不具得替日。便注破不在校限。其月又奏。诸使下兼宪官。及检校郎官。并诸色官充职掌者。並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课。兼具考第申省。

  七年八月。考功奏。前时诸司官。皆校功过。定其考第。自至德后。一切悉申中上考。今请覆其能否。以定升降。从之。自諫议大夫。给事中。郎官。有书中中考者。尚书左丞相赵憬。自言荐果州刺史韦诞。坐赃废。请降其考。校考使吏部尚书刘滋。以憬能知其过。奏中上考。

  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外官应申考解。先无限约。请自今以后。限十一月十五日到省毕。如违本牒。使罚本判官决本典。

  考功员外郎改復与郎中同。

  考功员外郎。贞观已后知贡举。至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以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李权所讼。乃移贡举於礼部也。

  开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礼部侍郎韦陟奏。准旧例。掌举官亲族。皆於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试。有及第者。尚书覆定。然后附奏。臣本司今闕尚书。纵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疑。所望釐革。伏望天恩。许臣移送吏部。差考功员外郎试拣。侍郎覆定。任所在闻奏。即望浮议止息。敕旨。依。

  长庆元年五月。贬考功员外郎李渤为处州刺史。渤既请书宰相等下考。时人以宰辅旷官。不上疏陈列。而越职钓奇。非尽事君之道。至是。杜元颖等奏。渤卖直沽名。动多狂躁。遂出之。

  户部尚书武德元年。因隋为民部尚书。贞观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改为户部尚书。显庆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改为度支尚书。龙朔二年。改为司元太常伯。咸亨元年。復为户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地官尚书。神龙元年。復为户部尚书。  武德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民部尚书裴矩奏。突厥残暴之处。户请给绢一疋。太宗谓曰。朕於天下。惟诚\与信。不欲空有存恤之名。而无其实。但户有大小。各须存济。给物雷同。岂公思之未至也。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进曰。裴矩受国恩赏。未闻陈议救恤百姓。则欲苟钓虚名。用心若此。岂当朝寄。请鞫其罪。太宗从之。其后计口为率。贫民赖焉。

  开元六年五月四日敕。诸州每年应输庸调资课租。及诸色钱物等。令尚书省本司豫印纸送部。每年通为一处。每州作一簿。预皆量留空纸。有色数。並於脚下具书纲典姓名。郎官印置。如替代。其簿递相分付。

  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税杂支。轻重不类。令户部修长行旨条五卷。诸州刺史县令替日。並合令递相交付。省司每年但据应支物数进画颁行。附驛递送。其支配处分。並依旨文为定。

  元和五年二月。户部尚书李仁素。准元和四年五月敕。釐革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并带使州合送省钱。便充留州给用等。据诸道申报。除与敕文相当外。或称土宜不同。须重类会起置者。诸州府先配供军钱。回充送省。带使州府。先配送省钱。便留供军。则供军见钱。尽在带使州府。事颇偏併。宜令於管內州。据都征钱数。逐贯均配。其先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即但都配定见钱。一州数。任刺史於数內看百姓稳便处置。其敕文不加减者。即准州所申为定额。如于敕额见钱外。輒擅配一钱。及纳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县令录事参军。节级科贬焉。

  户部侍郎改復名号。与尚书同。

  旧制本一员。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员。以武攸寧为之。

  苏氏驳曰。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员外郎判出。侍郎总统押案而已。官衔不言专判度支。至干元元年十月。第五琦改户部侍郎。带专判度支。自后遂为故事。至今不改。若別官来判度支。即云知度支事。或云专判度支。  贞元四年二月。上以度支自有两税及盐铁榷酒钱物。以充经费。遂令收除陌钱。及闕官料。并外官闕官职田。及减员官诸料。令户部侍郎竇参专掌。以给京文武官员料钱。及百司纸笔等用。至今行之。

  元和六年四月。户部奏。请置巡官二人。从之。其年七月。户部请减使及判案郎官每月杂给钱。从之。

  八月。户部侍郎李絳奏。请诸州府闕官职田禄米。及见任官抽一分职田。所在收贮。以备水旱。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户部奏。淮西夷虺蜴攸居。歷年贡赋不入。有司羞之。今则化被齐民。便为善地。其申光蔡等州。令所贡鸂?綾生石斛等。並同日到。其诸道贡物旧例。至今月十五日已进纳讫。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贡物。以元日陈於乐悬之南。示中外。礼毕。请准式送纳。从之。

  十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皆系国用。至於给纳。事合分明。比来因循。都不剖析。岁终会计。无以准绳。盖缘根本未有纲条。所以名数易为盈缩。伏请起自今以后。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来年二月內闻奏。併牒中书门下。其钱如用不尽。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如用尽。及侵用来年钱。并收闕。並须一一具言。其盐铁使所收。议列具一年都收数。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户部出纳。亦约此为例。条制既定。亦绝隱欺。如可施行。望为常典。从之。

  宝歷二年正月。户部侍郎崔元略奏。准赋役。今內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诸色职掌人。合免课役。请自今以后。应诸司见任官。及准式合蠲免职掌人等。並先於本司陈牒责保。待本司牒到。然后与给符。其前资官。即请於都省陈状。准前勘责事。若不实。准诈偽律论。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割股奉亲。比来州府免课役。不由所司。今后请应有此色。敕下后。亦须先牒当司。如不承户部文符。其课役不在免限。从之。  开成元年。湖南观察使卢周仁进羡余钱十万贯。户部侍郎归融奏曰。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财赋。皆陛下府库也。周仁輒陈小利。妄说异端。言南方火灾。恐成灰烬。进于京国。如徇私恩。臣恐天下倣傚。以羡余为名。刻剥生民。其所进钱。请还湖南。代贫户租税。

  三年四月敕。户部侍郎两员。自今已后。先授上者。宜令便判钱谷。如带平章事。及判盐铁度支。兼中丞翰林学士。即不在此限。仍为永例。

  五年三月。户部侍郎崔蠡奏。天下州府。应合管係户部诸色斛斗。自今已后。刺史观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后。並须分析闻奏。敕旨。宜依。

  大中二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户部魏扶奏。下州应管当司诸色钱物斛斗等。前件钱物斛斗。散在天下州府。缘当司无巡院觉察。多被官史专擅破除。岁久之后。即推在所腹內。徒烦勘詰。终无可征。今后诸州府钱物斛斗文案。委司录事参军专判。仍与长史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並无悬欠。至考满日。递相交割。请准常平义仓斛斗例。与减选。仍每月量支纸笔钱。若盗使官钱。及將借贷与人。並请准元敕。以赃论。如征收欠折。及违限省条。並请量加惩殿。如缺司录即请令选诸强干官员专知。不得令假摄官权判。从之。  咸通四年六月。河南江淮等道分巡院。荆襄江西道分巡院。並宜敕停。
卷 五 十 七 目录 卷 五 十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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